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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北京邮电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深圳市北京邮电大学校友会。
英文名称: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Shenzhen Alumni Association。
缩写:B.U.P.T.A.(Shenzhen)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地区的北京邮电大学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夜大生、函授生以及任教、任职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团结、进取、求实、创新的优良作风,联系感情,增进友谊,使校友会成为海内外校友联系的桥梁,以促进学术技术交流,经济信息交流,更好地为祖国发展和深圳特区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址:深圳市 兴业大厦3座7楼E、G单位。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 进行通信、信息领域的学术交流、信息交流;
* 联络、增进广大校友的感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凡是深圳地区的北京邮电大学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夜大生、函授生以及任教、任职者,经与本会取得联系,进行登记并履行会员义务的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 会员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会员有参加本会和有关活动的权利;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 遵守本会的章程与决议;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2年一次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教育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教育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任,最多连任2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教育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济来源:
* 会费;
* 会员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教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深圳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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